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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劳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475号原告劳某。委托代理人吴晖,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思麒,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原告劳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晖、宋思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底在旅游时与被告相识,旅游结束后被告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告联系,双方彼此产生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7月和9月,被告两次到广西寻亲,期间双方见面共二十天,由于当时相处比较融洽,于是原告、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工作生活在两地,相聚在一起仅有几十天时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但在这短短的几十天时间里,由于两岸文化、政治背景不同,加之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夫妻生活也非常不协调,导致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3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在这半年来,双方情况仍没有好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恳请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劳某与被告韦某离婚。原告在该判决生效后满六个月后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另查明:被告韦某在南宁市没有固定住所,本院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将应诉材料寄往台湾桃园县大园乡大海村27-21,应诉材料为被告韦某本人签收。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原告于2012年11月3日出境,2012年11月18日入境,目的地为台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虽为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前双方主要通过网络聊天进行交流,双方的感情建立在对对方虚拟的想象和对未来的憧憬之上,这种感情并未受到生活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考验,感情基础并不牢固。被告在南宁市并没有住所,也没有到原告的住所与原告一同生活,而婚后原告仅出境到台湾半个月时间,绝大部分时间双方均为两地分居状态,并未能在一起实际生活。而且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0日和2014年11月4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之淡薄,被告在收到法院邮寄的材料后两次均未能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表明其对与原告之间婚姻的漠视和对原告诉请的放任态度。且原告自出境去台湾至今分居已满2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劳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劳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韦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昆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