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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素珍与沈年娣、被告张荣喜、被告沈国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珍,沈年娣,张荣喜,凌国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钟素珍,女。被告沈年娣,女。被告张荣喜,男。被告凌国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素珍诉被告沈年娣、被告张荣喜、被告沈国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DP1**本田思域车一辆及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查,原告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现金5万元存入本院担保账户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年娣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沙西分行账号***中的存款;二、冻结被告凌国师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沙西分行账号***中的存款;以上两项查封限额为8万元。三、查封原告钟素珍名下车牌号为粤BDP***本田思域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宏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