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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先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唐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铨。委托代理人张立建。被告唐先好,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志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先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