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基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思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基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基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133元,减半收取17066.50元,由北京常盛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