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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富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启云与江山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云,江山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朱启云,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江山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3669-x。法定代表人:周根洪。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幢-4一层店面两间。代表人:程凯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汪坚毅。委托代理人:邱奇斌。原告朱启云诉被告江山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春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江山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因歇业注销,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启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