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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2日,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农民,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粟实明,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莹、李纯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粟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携带斧头、钐刀等工具进入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窝托箐.大泥塘”林区内砍伐树木,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橡胶、玉米等经济作物。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7.9亩,权属为国有林。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汤某某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汤某某在占用国有林时,主观上不明知是国有林,一直认为是该小组分配的土地,意识中就认为可以使用该土地的想法,并非明知而有意占用国有林,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的危害结果,且从本案的起因、到案的情节,被告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提出辩护,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携带斧头、钐刀等工具进入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金竹林村“窝托箐.大泥塘”林区内砍伐树木,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橡胶、玉米等经济作物。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7.9亩,权属为国有林。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人仓某某、陈某某甲、岩某某、波某某甲、波某某某乙(又名波某某乙)、陈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国有山林权证、毁林位置示意图、占用林地拐点坐标、占用的林地所属情况说明、占用林地办证情况说明、关于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的紧急通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67.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占用国有林是该小组分配的土地,意识中就认为可以使用该土地的想法,并非明知而有意占用国有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占用的国有林地,前任小组干部在没有办理和取得本小组土地经营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群众分配国有林土地的事实存在,但村民已明知在国家实施土地改革,执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而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能执行勐腊县尚勇镇林业站下达的《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的紧急通知》,其在明知所占用的林地属国有林的情况下,继而以逐年增扩和开垦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种植橡胶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伟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贵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依旺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