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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刘某某遗嘱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某某,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已死亡)再审申请人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遗嘱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游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依据的遗嘱公证装订未在规定的装订时间内装订,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公证书的合法性。2.对公证书超期装订的事实及第三页背面书复印时间及手写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作为本案再审的新证据。3.《公证申请、审批表》中签名并非陈理本人签名,不能证明本次公证除公证员米红外,还有其他主体适格人员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公证文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其档案是否装订,怎样装订,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申请人认为“未在规定的装订时间内装订,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申请人在一、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申请对公证书进行司法鉴定,不再支持。3.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证申请、审批表并非陈理签名,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游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栗 谷审 判 员  邵正斌代理审判员  胡建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