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骆光平与曾全贵、米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平,曾全贵,米运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骆光平,男,汉族,罗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全贵,男,汉族,罗江县人。被告米运强,男,汉族,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平与被告曾全贵、米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光平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告米运强购买被告曾全贵车辆,损失应由被告米运强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全贵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曾全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平撤回对被告曾全贵的起诉。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