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刑诉(2014)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吴某欲在其岳父简某某所承包的本村“仑脊”(又名为“罗某某”)林地内种植桉树,简某某表示同意并交代被告人吴某在林地种植桉树前清理零星杂木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2013年12月,被告人吴某向其岳父简某某谎称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并会同简某某及雇工到上述林地任意砍伐杂木。被告人吴某等人砍伐杂木后,将大部分杂木薪材运回简某某家中使用,部分杂木薪材遗留在林地(已被扣押杂木薪材1.5吨)。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滥伐杂木折立木蓄积量为37.708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弥补森林资源的损失,与南靖县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林抚育协议,愿意抚育生态公益林作为毁林补偿,交纳抚育保证金10000元。福建省南靖县司法局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建省南靖县书洋林业站证明、南靖县公安局投案证明、南靖县公安局书洋派出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南靖县书洋镇高溪村民委员会证明、山地租赁合同书、福建省南靖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代保管票据、生态公益林抚育协议书、证人肖某某、简某甲、简某乙、简某某、简某丙、简某丁、简某戊等人的证言、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7.70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愿意抚育生态公益林作为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施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已被扣押的1.5吨杂木薪材,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森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