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录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108号锦江花苑。负责人:刘长源,执行董事。被告:吴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