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尹建梅与王致金、李永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梅,王致金,李永强,安徽省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尹建梅。被告王致金。被告李永强。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新建路5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阜临路。负责人孙辉,该公司经理。原告尹建梅诉被告王致金、李永强、安徽省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建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尹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尹建梅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