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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云与龚国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云,龚国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7-1号申请执行人:华云,自由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国巨,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长春。因被执行人龚国巨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671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40元,执行费9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国巨的银行存款687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