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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融刑初字第160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03年9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4)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街“我家太子”服装店选购衣服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放置在店门前促销车上的一个手提包,便萌生盗窃的念头,并趁四周无人之际,用摊位上的衣服遮掩后将该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2元、苹果5S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害人陈某发现手提包被盗后,随即用其另一部手机拨打被盗苹果手机号码,被告人唐某某接通电话并答应退还手提包。同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依约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环岛附近公交站将手提包退还被害人陈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扣到上述被盗手提包及包内财物,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38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6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临时起意,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还全部财物,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街“我家太子”服装店选购衣服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放置在店门前促销车上的一个手提包,便萌生盗窃的念头,并趁四周无人之际,用摊位上的衣服遮掩后将该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2元、苹果5S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害人陈某发现手提包被盗后,随即用其另一部手机拨打被盗苹果手机号码,被告人唐某某接通电话并答应退还手提包。同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依约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环岛附近公交站将手提包退还被害人陈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扣到上述被盗手提包及包内财物,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0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临时起意,已退还赃物,并主动预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锦人民陪审员  莫梅云人民陪审员  倪超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虹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