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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9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卫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肖某甲。婚后关系尚可,后因性格问题长期吵闹,并于2013年12月底分居至今,被告曾向其提出离婚,经协商未果,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肖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被告郝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矛盾非因其夫妻感情不和所致,而是因其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对夫妻关系没有影响。其曾说过要离婚的话,但后来双方和好。其与原告分居一年,非其本意,因其与婆婆之间存在矛盾,婆婆不同意其回家。其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反省,希望可以处理好婆媳关系,好好与原告生活。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抚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11月7日生一女,取名肖某甲。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其女出生后,被告与原告家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12月底孩子满月后,被告及孩子回娘屋居住,期间,原告家人去被告娘屋,双方言语不和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女肖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以其答辩理由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促其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且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家庭成员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多进行沟通,加某某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原告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