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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水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焦彬彬与盛喜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彬彬,盛喜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7号原告焦彬彬,男,汉族。被告盛喜林,男,汉族。原告焦彬彬与被告盛喜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保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在给同事“送情”喝酒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后争执,被告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原告的头部,至使原告受伤。店主向王家山派出所报警。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皮外伤2、头皮裂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剩余的医疗��都是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按时正常上班,并向单位请假40天。原告本想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次原告的损失,但始终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原告的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500元×40天),护理费675元(75元×9天),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245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属实,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3000元,其中医疗费2000元,生活费1000元。原告诉请中,误工费太高,计算标准未按国家规定计算,别的大概差不多,交通费也偏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6时许,王家山煤矿职工盛喜林、焦彬彬等人在王矿路尕周食府给同事送情,在喝酒期间,焦彬彬和盛喜林因琐事发生口角,盛喜林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扔向焦彬彬头部,至焦彬彬头部被打破流血。焦彬彬遂被送往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3544.77元。原告在住院期间,对被告总计给付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后原告因头皮裂伤向单位请假28天。尕周食府店主报警后,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有打架事实,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损失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予以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治安处罚决定书、住院费用结算单、病人住院费用明细表,靖煤集团总医院病假证明、住院病历等,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给同事送情喝酒发生纠纷,双方在处理纠纷时方式方法不当。被告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扔向原告的头部,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544.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原告承认被告在其住院期间给付3000元,故被告需再承担原告医疗费用544.7元;对其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参照2014年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有关规定,误工费6123.5元(60399元÷365天×37天=6123.5元),护理费634.5元(70.5元×9天=634.5元),伙食补助费360元(40元×9天=360元),营养费90元(10元×9天=90元)。对原告要求的交通费3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喜林赔偿原告焦彬彬各项损失共计7752.7元(医疗费544.7元、误工费6123.5元、护理费634.5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90元,共计775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盛喜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玺钧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依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