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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少军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军,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马少军,个体工商户。被告何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军与被告何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少军负担。审判员  余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