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建有与范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有,范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913号��告:付建有,男。被告:范崇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有与被告范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被告已付清原告欠款,原告付建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建有承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