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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建有与范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有,范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913号��告:付建有,男。被告:范崇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有与被告范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被告已付清原告欠款,原告付建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建有承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