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天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戴其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天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戴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天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戴其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其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其权的银行存款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