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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黄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岑兰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