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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晓华与王满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华,王满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3号原告谢晓华,农民。被告王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华诉被告王满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谢晓华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