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晓华与王满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华,王满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3号原告谢晓华,农民。被告王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华诉被告王满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谢晓华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