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向莲与张德宁、胡梅玲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莲,张德宁,胡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韩向莲,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张德宁,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胡梅玲(又名胡美玲),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韩向莲申请执行张德宁、胡梅玲(又名胡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