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陆二保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二保,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陆二保,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陶敏,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陆二保与被告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二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陆二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二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67元(已减半收取),由陆二保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