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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陆二保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二保,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陆二保,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陶敏,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陆二保与被告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二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陆二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二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67元(已减半收取),由陆二保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