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华西扣划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香,李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237-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香,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方里村。被执行人:李华西,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西石格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华西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