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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上诉人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陈×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双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育有一女何×1。何×对我经常冷暴力,经常半夜回家,手机暧昧短信不断,我跟他吵他就说我神经病,还和他前妻有联络,经常给人家发短信,说想人家了。就因为他经常跟别人暧昧,跟他吵,但我都想孩子都有了就踏实过吧,他也就是动动嘴,不会干出格的事情,直到2011年才发现他跟一个姓段的老乡在一块一年多了,我发现后要离婚,他拿死威胁,后来我说为了孩子我再跟他凑合着过,告诉他孩子大点了就离,这次之后我的脾气变了,变得不再温柔,不再一天到晚围着他转,我辞掉了保姆的工作,找了份体面的工作,可好景并没一个月,他就嫌我对他不好,又开始天天吵架,到2013年6月底他查出患有疾病,我陪他做手术,安慰他劝他,说放心我不会离开你的,他却天天还是闹,开始打人、骂人、骂孩子、骂路人、半夜骂我爸我妈,跑到我单位闹事打我,把我的工作服都撕烂扇耳光,引来好多人围观,我忍了,再后来他开始动菜刀,老拿一把菜刀在我面前晃,说早晚弄死我,几近变态,直到2013年8月8日又对我一次暴打后,我离开家,重新租了一间房子,把孩子送到姥姥家上学,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请求法官准许我们离婚。诉讼请求:1、双方离婚;2、孩子由陈×抚养,何×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何×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陈×说的我拿菜刀打她不属实,我生病了她也不照顾我,陈×说的都不是事实,我现在每个月看病都要2000多元钱,陈×把家里仅有的4万元拿走了,也不让孩子跟我一起吃饭,怕传染给他们。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何×与陈×于2006年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7年9月育有一女何×1(现就读于××省××市××小学)。现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何×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陈×主张婚生女何×1由其抚养,何×表示希望抚养何×1,但目前身体状况较差没有抚养能力。原审庭审中,陈×表示可以自行抚养何×1,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何×亦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双方均认可从2013年8月开始分居,此次系陈×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现陈×诉请离婚,何×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认可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根据双方收入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照顾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婚生女何×1由陈×抚养为宜。考虑到何×的身体状况且陈×同意由其自行抚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节,现陈×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何×亦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陈×与何×离婚;二、婚生女何×1由陈×自行抚养;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与陈×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陈×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并坚决要求与何×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何×与陈×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陈×曾起诉与何×离婚,在本次诉讼期间双方无任何和好迹象,陈×亦坚决要求与何×离婚,故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何×与陈×感情破裂。何×上诉主张不同意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何×1由陈×抚养,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在一审法院期间均未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