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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胡某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召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