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有为与诸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为,诸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韩有为。被告诸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为诉被告诸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因原告韩有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为763元,由原告韩有为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