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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有为与诸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为,诸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韩有为。被告诸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为诉被告诸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因原告韩有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为763元,由原告韩有为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