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杜麦龙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麦龙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临刑二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麦龙,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牛杜镇杨中村第二居民组农民,现租住于运城市盐湖区条山街凤城公寓***室。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麦龙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亚娟、被告人杜麦龙到庭参见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杜麦龙伙同“小梁”驾驶白色大众轿车窜至临猗县轻机厂门口,拦住在该厂上班的薛某,自称是公安人员,以嫖娼为由让薛某交5000元罚款。薛某找来朋友温某交钱,温某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疑并报警。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车辆内的警灯一个、手铐一副、警用甩棍一根、假警官证一个。被告人杜麦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被告人杜麦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麦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庭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作案时未实际取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麦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二、对被告人杜麦龙违法持有的警灯一个、手铐一副、警用甩棍一根、假警官证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