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814-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将。原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3)亭民初字第3823号生效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60572.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戴将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盐城市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