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盛旺与李池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盛旺,李池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盛旺,男,l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池英,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柏生,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肖盛旺因与被上诉人李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上诉人肖盛旺向本院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封慧敏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