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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驾车冲卡于2013年10月2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学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经检验机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p×××××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市天目水泥厂出发,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5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途经102省道45km+900m弯道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以致临危措施不及,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翁某乙驾驶的浙a×××××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翁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根据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翁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车辆勘查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补拍照片及说明,光盘及刻录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警单、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临安市公安局返还物品凭证、临安市华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宁国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予以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陈某甲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东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