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道云与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云,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98-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道云与被执行人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道云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张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2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