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聚众斗殴,2014年11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监护人李红芳,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长庆新居新七委*组,系被告人王某甲的大姨。辩护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聚众斗殴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4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4)第3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红芳及辩护人程淑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孙某某(已判刑)在白城市环宇网吧内上网,因为网络聊天与周健发生口角,周健来到环宇网吧找到孙某某(已判刑),并带来张某甲、杨某某二人,杨某某与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给邢某某(已判刑)打电话,邢某某带来马某甲、邹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与周健三人发生斗殴行为,在斗殴追赶过程中,王某甲踢对方胖子一脚。其中被害人周健被扎死亡、被害人杨某某被扎轻伤,被害人张某甲受伤住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孙某某、邹某某、马某甲、邢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乙、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是从轻情节应予以考虑:一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判决;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案件的整个犯罪过程;三是被告人是为讲哥们义气去的案发现场,并未主张和具体实施加害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且犯罪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五是对于未成年人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孙某某(已判刑)在白城市环宇网吧内上网,因为网络聊天与周健发生口角,周健来到环宇网吧找到孙某某(已判刑),并带来张某甲、杨某某二人,杨某某与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给邢某某(已判刑)打电话,邢某某带来马某甲、邹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与周健三人发生斗殴行为,在斗殴追赶过程中,王某甲踢对方胖子一脚。其中被害人周健被扎死亡、被害人杨某某被扎轻伤,被害人张某甲受伤住院。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逃跑,于2014年11月10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白刑初字第32号。2013年12月2日,证明:涉案的人员均被判刑。(2)抓获经过(2014年11月10日)证明:当日在白城市大润发超市内的韩都烤肉城将王某甲抓获。(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2013年4月18日将王某甲登记上网追逃。(4)公民户籍住处证明,证明:王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二)鉴定意见(1)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2013年1月7日)证明:周健因被锐器作用躯干部及左下肢,致肺破裂、左下肢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2012年11月30日)证明:杨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同案被告)的证言。周建上二楼后找到赵某某问谁是鹿某某,鹿某某还没说话,周建指着我说就是你用鹿某某QQ跟我聊天的,然后问我说耍他挺好玩是不是,我说不是那意思,他就让我跟他下楼,我说你们人多我去不行,等我打电话找二个人再下去。周建转身下楼了,鹿某某和赵某某也下楼了,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我给孟某某打电话说丹哥你来吧我让人欺负了,孟某某告诉我两分钟就到。我又给邢某某打电话了,打完电话一、二分钟周建就上楼了,这次加他是三个人,他后来的那个朋友上来就给我一嘴巴,我说这一巴掌我忍了,他说一会还有你忍呢,我跟周建说你们等我两分钟行不行,我人马上就到,周建说行。他们三个就站在二楼楼梯口等着,能过了两、三分钟,孟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到了,我就领着他们三个到网吧门口,看见孟某某他们能有十多个人来了,我跟那个打我嘴巴的小子说你不是说有我忍的吗,这次看看是谁忍,我刚说完话两边就打起来了,周建用饮料瓶打马某甲没打到就跑了,然后邹某某在后面追,我当时亲眼看见邹某某用刀把周建扎躺地下了。因为周建在前边跑,邹某某在后面追上用刀扎的他,其他人打仗具体细节我就不知道了。等打完仗我就跑了,我自己挺害怕的。(2)证人邹某某(同案被告)的证言。证明:我们这头有我、邢某某、孟某某、马某甲、隋鑫、李某某、张左英楠、王某甲、张某丙,到网吧之后加孙某某是10个人。到网吧后孙某某就叫把对方的三个人叫到了网吧门外,对方的人到网吧门外后马某甲就把刀打开了,上去开始比划,这时候就开始打起来了,对方有一个人拿个玻璃瓶子打了马某甲一下,邢某某上去就给另一个站着没动手的人一刀扎腿上了,打马某甲的那个人转身就往网吧里跑,被邢某某扎的人转身就往西跑去了,还有一个就往东跑,我就追往东跑的人了,我跑的快不一会就把他追上了,我上去照他后背就扎了一刀,扎完他就躺地上了,这个时候不少人就上来了,上来就开始打被我扎伤的这个人,这个时候马某甲也追了上来,上去就照这个人的腿扎了三刀,这个时候我就听见了警车的警铃了,我起来就和马某甲还有张某丙打车往孟某某住的旅店跑。我们去的人全动手打架了。(3)证人马某甲(同案被告)的证言。2012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我们几个吃完饭和孟某某刚到旅店,孙某某就给邢某某打电话,具体内容我没听见,但是邢某某挂了电话就说孙某某挨揍了,咱们几个赶紧过去,之后我们就一起去了环宇网吧。当时去的人有我、邢某某、孟某某、还有大个(大名不详)、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丙、隋鑫、张某乙,我们到网吧后看到孙某某了,王某甲先上去的,我也往上走,孙某某就对楼上的三个人说,来哥几个下来唠唠吧,之后这几个人就下来了。我们就一起往门外走,到楼下门口的时候,有个人就打我一酒瓶子,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我拿手一趟,给我手打破了,当时我急眼了,找了一圈人没找到,后来我到外面的时候,看到一帮人围着一个人在打,我也不知道是谁,上去就照这个人的腿上扎三刀,之后我就走了。我们去的都动手了,我和大个扎人了,他扎人我没看见,我是事后听他们说的。(4)证人邢某某(同案被告)的证言。2012年9月13日我从洮南回到白城,想找我的朋友聚聚。我们吃完饭就去孟某某呆的旅店唠嗑,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自由时间对面的环宇网吧挨揍了。我挂了电话,就和那帮人说,宝瑞在网吧挨打了,咱们过去一趟,之后我们打两台出租车去的环宇网吧,我坐前面的车,我的车里有马某甲、大个(邹某某)、大勇,孟凡达在后面车,他车上有王某甲、李某某、隋鑫。等我打完架还看见了张某乙。到了网吧,孙某某就过来迎我,我问怎么回事,他说那小子想见见你,我说谁要见我,对方的人还没等说话,马某甲上去就跟人干起来,双方应该是三个人。马某甲跟人干起来后,我就看见从网吧出来一个人,之后就听见咣的一声一个玻璃瓶子碎了,这时候有一个人从孟某某身边跑过去,孟某某就砍了那个人一刀,砍完之后就有人追那人,是从西往东跑,就是自由时间往十中方向追,之后我就看见有个人躺在地上,上去一帮人揍这个人,我往这帮人跟前去,快到跟前的时候,孟某某就喊快走吧有人报警了,我就跟着他们走了。我走的时候回头,看见马某甲拿刀往倒地那个人腿上扎二刀,我们还是分两帮回孟某某住的旅店楼下的。其他人好像都是拿脚踢的,他们都给躺地上那小子围一圈,那两个人谁打的我真没看见。(5)证人孟某某(同案被告)的证言2012年10月13日晚上6点多钟,在白城环宇网吧东边100米左右打的仗。我到那看到邢某某、马某甲、邹奇达、王某甲,还有几个人用脚踢那个人,后来听邹奇达说他好像捅那人心脏上了,马某甲也说过这样的话。(6)证人李某某(同案被告)的证言。晚上五点多钟,我和孟某某、大个、张某丙、叫什么春博、我对象张雪衣,还有叫什么春博对象,邢某某和他的对象吃饭,刚吃完饭,孟某某接朋友孙某某打来的电话,说是让我们这几个人去环宇网吧去打仗去,而且嘱咐孟某某都把我们领去,后来我们几个人打两辆出租车去的环宇网吧。到环宇网吧后我和隋心先上楼找的孙某某,到了二楼看见孙某某和三个陌生人各站一边呆着,孙某某看见我和隋心到了,招呼那三个人说:哥们咱们下楼唠唠。孙某某在最前面领着那三个人下楼了。我和隋心站在最后压镇。到了网吧大门口时同,我看见孙某某和一个挺瘦小伙唠嗑,我听见他们没唠两句就打起来了,当时有门口外台阶下,我看见马某甲用自己携带的折叠刀捅那个较瘦小伙腰侧面部位一刀,那小伙也没反抗,直接顺着大路往东跑,我和大个、孟某某、马某甲在其后追那个被捅的小伙,当我追上时,刚才那个小伙已经被我们这伙人捅伤了,倒地上了,抱住头没吱声,我顺势踢了他两脚,后来听见有人说警察来了,我们这几个人就跑了。(7)证人张某乙(同案被告)的证言2012年10月13日17时30分左右,我、孟丹佳、张某丙、邹某某、隋鑫、马某甲、邢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九个人打车到环宇网吧门口,我走到最后边,我没到环宇网吧,就听见对面有啤酒瓶子碎的声音,我们去的九个人加上孙某某都动手打人砍人了,其中大个、孟某某、马某甲三个人用刀了,我们几个就是拳打脚踢。(8)证人张某丙(同案被告)的证言)我们一共去了九个人加上孙某某是十个人,对方是三个人。我们这伙人都有我、孟某某、邢某某、邹某某、孙宝瑞、张左英男、隋鑫、马某甲,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谁参与打仗了。(9)证人马某乙(系环宇网吧网管)的证言我是环宇网吧的网管。是我报的案。今晚17时40分许,我们网吧里进来两个人,我也没注意,一个上二楼,一个在一楼,不一会楼上吵了几句,过了一会两个女的与进来的一个男的到门口说了些什么,然后又上楼去了,过了可能有十多分钟,楼上楼下的都在走动,从外面进来三个人,一看就喝酒了,气势汹汹的样子,门外还有几个人。他们到了二楼,不一会又下楼了,后来的三个人在前面,而后面又跟着2个女的和几个男的,他们到门外又说了些什么,我就看见七、八个男的开始打人,拿了有四、五把刀,撵着打,我就报警了。(10)证人鹿某某(系现场见证人)证言孙保瑞找谁了磊哥和王某甲,但是昨天晚上就听见磊哥的声音没看到人。(11)证人赵某某(系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孙宝瑞找几个人帮他打仗,有磊哥,王某甲,剩下的人我不认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某(系参与斗殴人员)的陈述2012年10月13日晚上6点多钟,我给我朋友张柳建(张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干什么,他说在环宇网吧,之后说安排我让我去,我以为是让我去吃饭,就去了。我到环宇网吧的时候看见张柳建和周健在门口站着,还有两个女的,他们四个不知道在那吵吵什么。我嫌外边冷,我就进网吧里边呆着去了。不一会那俩女的就进屋上二楼了,我们也跟着上去了。到楼上看见一带眼镜,头发卷卷的,好像是烫的一个人,这个人看我们上去就说,这你们找的人啊?后来说什么我就忘了,反正说的不怎么好听,骂骂吵吵的,我上去就给这个人一嘴巴。打完他后他说你等着,你会付出代价的。我说行,我等着。说完了我也没下楼,寻思上上网,不一会,从门外就来了好几个人,到楼上看见我们就告诉我们下楼,我们下楼后,我看见一个穿发“白灰色”衣服的一个人奔我过来了,我的感觉他穿的衣服好像是西服。这个人我感觉比我高,长什么样我没看清,挺瘦的。他奔我过来的时候,手一直放在衣服的里怀,我就感觉应该是有什么东西,就一直盯着他手了,他到我跟前什么也没说,上去就给我一刀,我把他手扒弄开后就往东跑,好几个人追我,但是没追上我,我跑到一个路口拦了辆出租车,就去三二一医院了,到医院我就不行了,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被扎了一刀,扎在左前胸上了。很严重,我被扎折了两根肋骨,肺叶也被扎上了。(2)被害人张某甲(系参与斗殴人员)的陈述2012年10月13日17时50分左右,我接周健的电话,周健告诉我让我去环宇等着,他说是找个人。我自己先来这个网吧在楼下二、三分钟,周健来了。他自己去二楼找人了,具体找谁我不知道,我当时在楼下与网管马某乙唠嗑了。我在楼下听见周健在楼上与别人吵吵起来了,然后我自己一个人上楼了,看见与两个女的其中一个人的对象在网吧吵吵起来了。就是这个人打电话找人要干我们几个。这时我给我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说是让他来环宇网吧一趟。这时,我看见刚才楼上的那两个女的把周健从楼下拽到楼下门外,并向周健赔礼道歉。道完歉后,那两个女的又回到二楼了。这时,我、周健、杨某某,一同进环宇网吧了。这时,这两个女的中间有一个的对象找的几个男的都来了,找人的男的招呼我们三个人出来。这时,又从门外进来三个男的,也叫我们出去。后来,我们三个一点也没准备的就出去了。出了网吧门口之后,我看见有一个男的拿一把卡簧刀(折叠打开后能有25—6公分长)奔我来了,我没躲过来扎了我屁股一刀。当时,我拿网吧门口摆放的饮料箱挡了一下,我跑了,他也没追我,然后他们几个一起去追周健和杨某某,连追带打的,一直追到旺旺狗肉城附近,周健、杨某某怎么被扎伤的我没看见。当时我打车去市医院看病去了。(五)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今天正在白城市大润发韩都烤肉上班,你们民警把我带回来了,因为2012年10月13日在白城市自由时间对面一个环宇网吧门口聚众打仗。2012年10月13日晚上17点左右,我、邢某某、马某甲、李某某、邹骐达(大个)、张英男、孟某某、还有谁我忘了在火车站对面一个饭店吃的饭,当天晚上我们几个人都没少喝酒。吃完饭之后我们几个去了孟某某住的地方,我刚躺下没一会,孙某某给邢某某打个电话,邢某某接完电话之后说孙某某让人给揍了,让我们过去帮忙干仗。邢某某到我床边叫我起来,我们就打车到的自由时间对面的一个网吧,我去的时候跟邢某某、张英男还有谁我忘了一个车,我下车就给孙某某打了电话,我说我到了,在哪呢,孙某某说在网吧二楼,让我上去,我们几个人就下车了,我走在最前面,我上了网吧二楼刚露头,孙某某就站起来了,我看见还有四个男的把孙某某围在那,但是没动手,孙某某就站起来说“人都来了”,我说都来了,他又问我邢某某来了吗,我说都来了,围着孙某某的四个人看见我来就说下楼吧,我们几个就往楼下走,我们几个人刚走到门口,剩余的几个人都到了,围着孙某某的四个人跟邢某某他们在门口唠了一会,然后他们四个人就打电话问电话里的人认不认识邢某某和孟某某,我就在后边站着了,后来我听见马某甲喊“别磨叽了”,他掏出来一把折叠刀,然后我就看见围着孙某某的四个人就跑了,而且是四散跑的,马某甲和大个在前边跑了,马某甲手里拿个折叠刀,大个我没看见拿刀,我就在后边跑着追了,我跑的慢就追上一个胖子,我踢了那个胖子一脚,他也跑了,后来没追上,最后我追上他们的时候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邢某某告诉我们赶紧跑,我就和孙某某一起走的,后来大个回来的时候,我看见他浑身都是血,手里拿着一把燕尾刀,当时邢某某就说孙某某在网吧让人给打了,让我们打车去看看,刚开始去网吧的时候谁带工具我不知道,后来打仗的时候我看见马某甲和大个手里分别拿了一把燕尾刀,我听他们说孟某某拿了一把长刀,其他人带没带工具我就不知道了。经审查被告人王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其共同参与该案的相关人员已经判刑,均能证实王某甲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王某甲自供其参与,在后边跑着追了,=追上一个胖子,踢了那个胖子一脚,张佳英等证实均拳打脚踢,虽然王某甲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同样与其他参与者共同构成犯罪,因为其具有相互之间的联络或者沟通所形成的一起实施同一种犯罪的故意,即己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实施该犯罪的合意,故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他已经判决的同案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审 判 员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