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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被告郑某某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被告郑某某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