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吴江泽亮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泽亮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巧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被告吴江泽亮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道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泽亮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