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敬与被执行人田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敬,田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任敬,女,生于1987年10月20日,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中专文化,金川区老任蔬菜鸡蛋批发部业主,住本区杭州路1栋1口201室。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被执行人田有军,男,生于1980年3月16日,甘肃省金昌市,大学文化,金川区双湾中学退休教师,住本区金盛华城*栋4口***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80********。申请执行人任敬与被执行人田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田有军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任静货款4000元,剩余货款7037.5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