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伍成芬与王子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成芬,王子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伍成芬,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子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不详。原告伍成芬与被告王子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成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子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成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伍成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伍成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