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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常国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国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99号罪犯常国党,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国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常国党等七人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8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国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国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