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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名称

孙云蔚与龙丽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云蔚;龙丽君;黄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孙云蔚,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曲靖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黄玉道,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丽君,女,住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D区。原告孙云蔚诉被告龙丽君人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孙云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丽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云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云蔚撤回对被告龙丽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孙云蔚。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