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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安徽古庐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平,安徽古庐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立军,王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陈国平。委托代理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冰,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古庐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硕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立军。被告:王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平诉被告安徽古庐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立军、王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国平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