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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琦与兰余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兰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兰余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兰余光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5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200元。现被执行人兰余光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琦发现被执行人兰余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