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诉赵小轶、吴彦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赵小轶,吴彦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刘国,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燕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轶,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彦斌,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刘国诉赵小轶、吴彦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小轶、吴彦斌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曾夺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西街同粮家属院1楼3单元X号、张志平名下位于大同市南环路柳港园小区B10号楼13层1单元XXXX号、王和平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红旗街云锦里小区13号楼2层3单元X号、刘国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5号贵龙小区B区6楼3单元XX号的房产,刘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向阳支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小轶、吴彦斌存款173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