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