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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