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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首山诉被告徐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首山,徐长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首山,男,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金雨,系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友,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首山诉被告徐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首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王首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 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天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