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0590-6。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雪梅,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