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包汝能、谢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汝能;谢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汝能,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广南县住房保障与建设局公务员,住广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坤,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再审申请人包汝能因与被申请人谢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文中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包汝能签收本院(2013)文中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2014年11月24日,包汝能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属于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也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包汝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汝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林芮竹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