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怀破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制伞二厂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制伞二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破字第00004-3号申请人:安庆市制伞二厂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汪世东,安庆市制伞二厂破产清算组组长。2015年1月15日,安庆市制伞二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庆市制伞二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庆市制伞二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安庆市制伞二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其管理人提出对该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制伞二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孙曜武审判员 方金才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