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朱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朱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10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清溪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有明,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朱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田世明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