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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譞与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譞,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杨譞,男,1991年4月10日生,侗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博,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譞诉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农安镇西五里界村二社(产权证号:000143**)面积150.12平方米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博位于农安镇西五里界村二社(产权证号:000143**)面积150.12平方米房屋,房屋编号:×××、老房屋编号:1/1-51,查封期间,不得转籍、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代理审判员  何 研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