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阚景辉与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景辉,张国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阚景辉。委托代理人周吉宽,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琦。原告阚景辉诉被告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阚景辉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阚景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景辉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景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