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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阚景辉与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景辉,张国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阚景辉。委托代理人周吉宽,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琦。原告阚景辉诉被告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阚景辉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阚景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景辉撤回对被告张国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景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