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学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海,该司员工。被告:刘春凤,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 搜索“”